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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今天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严禁盗窃、抢劫、私分、隐匿、转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违法行为。 严禁水下文物的商业打捞。

征求意见后交稿,本条例所称水下文化财产,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水、领海内的所有中国、起源国不明、起源于外国的文化财产,是指中国领海以外按照中国法律遗留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中国起源和起源国不明的文化财产。 遗留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和公海区域内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快讯】文物局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重要的水下考古调查、挖掘工作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统一规划,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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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具有重要价值的水下文物核定公布给全国要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全面进行考古发掘后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由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撤销。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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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确定稿件,严禁盗窃、抢劫、私分、隐匿、转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违法行为。 严禁水下文物的商业打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挖掘、挖掘、污染、倾销等活动。 特殊情况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进行爆破、挖掘、挖掘等活动的,应当保证水中文物的安全,依法履行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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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指出,水下考古调查、挖掘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考古调查、挖掘,必须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进行考古调查、发掘。 外国、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考古调查、发掘,应当按照与中国合作的方法进行,并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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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确定,打捞、考古挖掘出水文物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从事考古挖掘的单位及时登记造册。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统一考虑,通过优先考虑地方,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出水文物。 经法律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将少量出水文物保存为科研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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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水下文物保护责任主体,应当配合海上、水上执法部门开展水下文物保护法执法巡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的工作人员机构,海水下文物执法可以委托海上执法部门开展,依法打击水中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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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托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水下文物保护区,在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的基础上,设立水下历史文化遗迹公园。

征求意见稿称,文物、公安机关、海洋、交通、海关、水利等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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