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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内零售巨头华润万家超市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该报道以“新店促销服务费”的名义向供应商收取正常费用以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规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市场质监局依法处罚罚款10万元,受贿 在国家纠正零售商违规乱收钱,禁止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入场费、堆积费、摊位费、海报费的背景下,许多零售商以此类收款项目为另名,合并为“促销服务费”一项。

随着产业链整合理念的渗透,国内大型零售超市逐渐成为零售领域市场的主流。 这家大型零售超市的经营管理是“超市+供应商”的模式,大型零售超市提供场所和设备,相关的零售产品由各合作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出售后,与供应商结算的方法。 也就是说,大型零售超市不需要承担这种模式下库存积压的风险,只需要提供场所和设备,零售超市和供应商之间就存在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但是,大型零售超市不断向供应商收取所谓的“入场费”和“节日费”等费用,无疑表现出了大型超市和供应商之间不恰当的合作关系。

入场费反映了生产者和超市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应该自己属于自主价格的范围,本身是正当的,政府不得干涉。 但是,如果大零售商无限制地扩大入场费范围,其收款行为构成“滥捕”,那么这个“入场费”就不是他的“入场费”。 正当入场费被异化。 大零售商获利的性质容易滥用市场控制力,非法向生产者收取入场费,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入场费的产生独立于供应行为,是与销售相关的费用。 但是,在实践中,入场费经常被异化。 不仅入场费的范围和项目不合理扩大,收取入场费的目的也不是全部以销售为目的,而是连锁厂家选择供应商、销售货物的唯一依据,是供应商拒绝同行业对手的手段。

零售商所占特征地位形式的价格体是竞争的结果,是市场主体自由权、竞争权的合理扩张和快速发展。 但是,目前零售商滥用这一特点地位,滥用入场费用,破坏公平竞争,损害了较为有效的竞争机制。 与滥用具有支配地位的垄断力一样,滥用交易中的特征地位本质上是反竞争的,是对有利于竞争的市场结构的破坏。

与大型零售超市乱收门票等名义费用的现状相比,有必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处理。 第一,鼓励竞争机制,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我们通过入场费纠纷这一经济现象来考察其背后的法律本质,就会发现人们对入场费的争论,集中在起着促进还是损害竞争的作用上。 也就是说,入场费问题实质上是双方利益博弈的竞争问题,对入场费的法律规制也成为竞争机制的保护问题。 因此,要鼓励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对大型超市征收各规范费用要坚决制止,必要时需要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惩戒。 并适时出台《反垄断法》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是着力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入场费行为。 实际上,过高的入场费背后隐藏着违反合同法、偷税漏税、商业贿赂等问题、社会商业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其他混乱现象,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市场秩序混乱、商业环境恶劣的现实。 因此,管理部门必须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入场费行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多采取措施,培育良好的竞争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 另外,根据入世的约定,我国将开放包括零售业在内的服务业,但对于外资商业公司的进入,不能以与国际规则接轨为借口放手。 事实上,在许多国家,立法规定外商在设立大型零售公司时要进行审查,并根据当地人口密度、现有门店数量和服务地域范围、新开业的就业机会等进行统一规划。 所以我们也需要根据现实情况从宏观上进行比较有效的控制。 另外,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滥用特征地位破坏市场规律行为的监督检查。 否则,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也不会成为现实。

“华润万家超市商业贿赂 超市怎么与供货商合作”

第三,积极培育领域协会,发挥该领域的自律功能。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拥有较强实力的大型供应商总是少数,大部分中小供应商相对实力较弱,此时零售公司最大化其利润,滥用其市场特征地位,随意收取入场费,剥削中小供应商的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光靠一个供货公司显然无法改变自己的被动状况,领域协会采取措施会有很大的影响,可以比较容易地维持领域内的正常市场秩序。

第四,理顺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关系,实现合作双赢。 由于零售商和供应商是不同的利润主体,组建公司,必然要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因此会发生利益冲突,入场费无疑成为当前零售商和供应商矛盾的焦点。 但从长远来看,它们应该是相互依存、共同快速发展的关系。 因此,在进行法律规制时,要在改善零售业现状的大背景下考虑入场费这一问题,制定普遍适用的统一标准,或将入场费改为更具激励意义的支付方式,以降低入场费谈判的交易价格,实现合作的胜利 司马岩

(责任:佟晓群)

标题:“华润万家超市商业贿赂 超市怎么与供货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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