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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就邢某等5人玩忽职守答记者问

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对“雷某某事”邢某等5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的决定。 为什么警察构成玩忽职守罪却不起诉? 某雷到底为什么会死? 记者就“雷某某事”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

记者:“雷某某事”社会广泛关注,为什么要移送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雷某某事”发生后,根据属地管辖,大体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局依法介入展开了案件的初查。 为了使案件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处理公正案件,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市检察院四分院依法立案侦查,对相关警务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侦查结束时,相关警务人员涉嫌的罪为玩忽职守罪,因此此类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受理范围。 为此,12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案。

记者:邢某等相关警务人员在案发当天为什么报警? 有网络上所说的“报复攻击”“钓鱼执法”等问题吗?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特别行动部署,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时副所长邢某、辅警周某、保安人员孙某、张某等率领便衣,在昌平区龙锦三街龙锦苑东五区南门附近执行扫黄打击任务。 经过侦查,相关警务人员出警是依法执行公务的,网上流传的所谓“报复攻击”“钓鱼执法”等问题没有事实根据,不存在这种情况。

记者:目前检察机关有“雷某接受有偿服务”的证据吗?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事发当晚,雷某在家吃饭离家,21时抵达龙锦三街进入涉案足疗店,接受张某提供的有偿服务。 雷某付了人民币200元后,从足疗店前门出来,在龙锦三街向西走的时候被邢某等人发现,被依法盘问。 上述事实有涉案足疗店现场调查检查记录、雷某精液、含有张某生物学痕迹的避孕套等物证、dna检测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独立的侦查行动、独立组织法医学鉴定和技术证据审查,以事实和证据逐一排除了相关疑问。 在起诉阶段,我们研究了一个相关证人的证词,可以认定案发当天晚上,雷某在涉案足疗店接受了有偿服务是真实的。

记者:能介绍一下案发当晚相关警务人员的执法过程吗?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检察机关依法查明,年5月7日21时左右,雷某在接受涉案足疗店有偿服务后离开时,被邢某等发现。 由于怀疑雷某有卖淫行为,邢某等人立即追赶,在龙锦三街和霍营西路路口西南角调查雷某,出示警察身份。 雷某正要逃跑时,邢某等人拦住了他,抱着腰倒下了。 雷某激烈反抗,邢某等人对雷某采取揪头发、用手臂围住颈部、用手按后颈部、用膝盖按颈面部、用脚踩膝盖、按腿、四肢等方法徒手控制雷某,将雷某交给执法车辆 后来开车护送雷某回龙锦苑东五区南门的途中,邢某掌掾雷某面部数下。 邢某随后带领孔某等人进入足疗店开展执法活动,由周某、孙某、张某独立看管,安排开车护送雷某,周某在车内辱骂雷某。 当车开到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的拐弯处时,雷某跳车逃跑,大声喊叫,试图猛烈抵抗。 邢某等人再次向雷某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用脚踩脖子面部,用脚按左臂,用膝盖按肩膀,四肢,拖动手铐链条,拖动汽车等方法再次徒手控制雷某,并用手铐将其拘留。 某雷停止了喊叫,不再抵抗,身体反应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变成了崩溃的状态。 邢某等发现雷某身体发生异常后,未立即进行现场急救、紧急救援、急救搬运。 邢某等将雷某送往医院救治时,雷某已无生命体征。 在警务人员的请求下,医院在接受救治后,于当天22时55分宣布雷某死亡。

“北京检方就雷洋案5涉案人员玩忽职守答记者问”

记者:雷某的死因到底是什么?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事发后,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委托北京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雷某进行尸体检验,经鉴定机构同意,检察机关邀请专家证实尸体解剖,并以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 根据鉴定意见,雷某符合生前胃复制品因呼吸道吸入窒息死亡。 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死者生前处于饱食状态,与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 检察机关综合办案证据表明,雷某并非被邢某等相关警务人员故意殴打致死,雷某体表擦挫伤均为非致命伤,但邢某等相关警务人员不当职务行为与雷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激烈持续的抵抗行为。

记者:检察机关观察到雷某自身有阻碍执法的行为,这是指那些行为吗?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于“有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或者“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雷某有义务协助民警依法开展的执法活动。 但是,雷某在接受有偿服务后受到盘问,邢某等人多次出示警察证,告知警察身份,但拒绝配合,激烈抵制执法,企图在第二现场跳楼逃跑,向现场围观的人称邢某等人为“假警察”,并告知自己的亲属身份。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的规定,雷某的上述行为是阻碍执法的行为。

记者:检察机关根据什么认定5名相关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邢某等有关警务人员在打雷过程中,违反《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用膝盖压住脖子、踩脖子。 辅助警察、保安人员独立执行监视、雷某等违法违规行为,引起雷某情绪兴奋,接着发生挣扎挣脱、扭叫等一系列激烈活动,雷某体位站立、跪着、仰卧、仰卧 而邢某等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抢救、紧急抢救和急救搬运,而是通过拉上手铐链条等方法,继续进行执法活动,延误了抢救时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尸检鉴定意见,邢某等人的上述执法行为,对雷某形成了巨大的外力作用,引起其剧烈的活动和体位变化,导致雷某生前吸入胃复制品窒息死亡呼吸道。 因此,邢某等5人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职务,不正确履行职务,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失职罪。

“北京检方就雷洋案5涉案人员玩忽职守答记者问”

记者:既然五名相关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为什么检察机关要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综合全部案件证据和事实考虑,邢某等5名有关警务人员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雷某涉嫌违法时,依法查处其,雷某逃逸,不配合执法,邢某等有关警务人员对雷某 从整个事件过程来看,邢某等人对雷某实施的控制行为,是为了执行执法任务,有侮辱、手掌脸等轻微暴力和滥用职权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雷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也不是滥用职权的嫌疑定性。 雷某在接受有偿服务后,不配合对涉案警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行动,有激烈抵制、阻碍执法的行为。 邢某等相关警务人员的不当职务行为与雷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激烈持续抵抗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密切相关。 在本案中,邢某等在案发现场并未立即进行现场急救、紧急救助和急救搬运,但在邢某确认雷某身体发生异常后,仍将雷某送往医生急救搬运,邢某等相关警务人员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并非故意。 邢某等5人在事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 因此,邢某等5人的行为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处罚,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邢某等5人不起诉

“北京检方就雷洋案5涉案人员玩忽职守答记者问”

记者:检察机关不起诉本案的相关警务人员,如何解决这些人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个案研究中发现党员违法犯罪和违纪等相关问题时,以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书等形式提请相关机关纠正,确保纪联,促进和优化社会管理,不遗留隐患,属于同类 案件侦查完毕,检察机关决定对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不起诉,检察机关还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等5名相关警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照纪律认真解决。 并进一步严格规范干警执法行为,认真查处警务管理漏洞和员工风险,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与尊重人权和确保事件安全有机结合,落到员工现实中。

记者:我们观察到检察机关在“雷某某事”上进行了12次新闻发布。 这次的发表明显比前11次的发表要详细,但是为什么很多已经明确的事实至今还在发表呢?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北京市检察机关公开透明办案手续,公开争取公信。 在此前的11次发布中,首先公布了案件的程序性新闻,依法证明了检察机关的事业进度。 此次新闻发布会展示了检察机关公布案件终结性解决办法,全面向社会介绍案件处理情况,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检察机关依法客观、公正、独立办案的有关情况。

(责任: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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