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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之声《信息纵横》,让我们先一起计算数学题。 如果你的地铁卡里还剩7元,坐地铁最少只需要2元。 能坐几次? 反应快应该已经有答案了。 最便宜。 每次只需要两块钱。 七除以二,至少可以坐三次吗? 但是在江苏苏州,答案是“一次也坐不下”。 也就是说,你的地铁卡余额明明超过了最低费用,却依然卡在车站大门外。

通常,人们遇到这种情况,看到斩波器表示“余额不足”,也就是说抱怨,然后去充值。 但是,苏州大学法律专业的女吴比起真儿,更是将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最近,经法院调解,苏州轨道交通企业承诺到明年年底对最低票价进站基本修改规定,同时实施。 这样看来,吴先生的比较真的起作用了。 那么,吴先生到底怎么想? 这场官司是怎么打起来的?

苏州市轨道交通票价规则:余额低于全部票价也不能入场

小吴是苏州大学法律专业的大四学生,去年5月和10月两次进站坐地铁时,刷卡后被堵在门口,他说:“余额不足。 请充电”。 令吴先生困惑的是,自己的市民卡上还有7元以上的钱,足够支付出入站的最低费用。 “我问了那边的工作人员,然后告诉我,有一条规定,你卡里的余额低于单程票的最高价格就不能进站。”

吴先生说,根据轨道交通企业的信息,询问了规则制定的大致情况和法律依据,但没有得到明确的回答。 “为什么是这样的规则,怎么制定的,有什么法律依据,他们特别模糊,而且没有给我确切的证明理由。 其他方法似乎也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处理。”

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票价规则》第13条规定,苏州地铁1号线全程票价8元,持苏州市民卡入场可享受9.5折优惠。 打折后所有套餐的票价为7.6元,卡内余额不足7.6元的话不能入场。 本规则由苏州市轨道交通企业制定。

经法院调解,地铁将改为“最低收费入住大致”

吴先生认为,《苏州市轨道交通票价规则》是《合同法》规定的“样式条款”,加强乘客责任,排除乘客首要权利,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 年10月底,她的诉状将轨道交通企业告上了法院。 “一个要求是要求他们这个条款的第13条无效。 二是卡内余额低于7元6元时,闸机为了显示余额,不能只打叉。 余额不足的话请充值。 ”。

诉讼期间,吴先生和其他同学一起对北京、天津、南京等16个城市的地铁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城市的规定是,只有卡内余额低于最低票价时,才能进站。 苏州轨道交通企业受最高票价限制。 在多次审前调解无果后,12月14日,该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双方就吴先生是否适合担任本案诉讼原告、《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效力如何认定、卡内余额不足的情况下,轨道交通企业是否负有告知义务等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主审案件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沈军芳说:“合议庭认为吴先生与市轨交企业的运输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吴先生认为在接受运输服务的过程中,轨交企业设定了这个规则损害了她的权益,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提起诉讼,我们的合议庭认为她受益,是本案的合法当事人。 ”。

“地铁卡余额超最低票价却无法进站 法律专业女生告苏州地铁促规则修订”

最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根据最低票价入场的大致情况,修改并同时实施《苏州市轨道交通票价规则》第13条。 吴先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沈军芳法官说:“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样式条款时必须尊重公平。 轨企在制定样式条款时认为,如果吴卡内的余额足够支付运费,使用规则限定了她入住的权利,这条规则违背了公平,大体上是对客户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 ”。

"方法办方面的供给者和供给者推动法治进步. "

关于判决结果,吴先生说,她和同学表示,此类纠纷在许多地方法院以“主体不合格”等程序上的理由驳回或受理起诉。 这个案件可以在苏州市中院进入审判程序,接受审查,让她和同学惊讶,让司法进步兴奋。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胡亚球对媒体表示,多年来行政管理的惯性思维,确实忽视了其对民众和服务对象的好处,这一事件恰恰暴露了这一部分的问题。 民众的知情权和对民众产权的尊重,表面上是微不足道的财产数额,但其背后苏州整体可能遭受侵害的居民总数却是巨大的数字。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也对中国之声记者表示:“我们法学院提出的理念是,面对不合理的规则,毫无怨言地做积极的建设者、需要法律处理方案的提供者和提供者,具体为一件小事推动法治进步。”

(责任:单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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