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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审议的《中国物权法草案提案稿》,拾得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可以获得遗失物价值的20%的报酬 3月8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雷锋精神与《物权法》文案,对该规定持肯定态度,认为草案确认拾得者的报酬请求权符合现实情况,与雷锋精神不矛盾。 我认为,拾遗作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传承下来的美德,不仅仅是“雷锋精神”问题,实际上体现了民族的精神财富、文化精粹、价值观。 对一般民事行为,单纯追求某种“对价”、“报酬”,甚至注重功利性和实用性的目标都很优厚,但对于千百年来已经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道德规范,法律规范调整时应该慎重、宏观。 毕竟,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是强大的,法律特有的规范、诱惑、评价、教育功能也足以决定其道德命运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包括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的评价和诱惑 一般来说,法律是道德的基础,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最基本的道德不丢失,在条件成熟时将越来越多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范畴,以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观念 物权法草案规定了拾得人索取报酬的权利,表面上只是对某些权利的确认,但实际上对人们内心道德观念体系的冲击很大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一点“赚钱”之争,但是会以法律的名义削弱“捞钱”以前就流传下来的道德,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会得到补偿吧。 法律如果有偿返还遗失物的方法合法化、权利化、带有奖励色彩,就意味着自古流传的道德难以被削弱 又是“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学者们在草拟这部法律时大致参考了国外立法的一些规定 例如德国、瑞士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民法典,就“金拾索报酬”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立法过程中的借鉴和学习是必要的,但必须结合本国的现实情况 各国民众的道德在以前流传下来的法治意识、价值观念以及民风国情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如果不加取舍、鉴别地移植,可能会导致南橘北枳的结果 事实上,目前许多走向现代法治的国家越来越重视运用法律加强国民美德教育 例如在日本,孩子们从小就把拾得物交给附近的警察,失物招领中心在日本随处可见,该国法律也有可靠的引诱性规范,拾得物现在在日本已经很流行了 物权法草案必须确定国家在拾荒之前提倡美德,规定报酬请求问题也必须是限制性的、救济性的。 这样,就不会使人们现有的道德价值观念退步
标题:“谁有权"修正"我们的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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