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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没有离开,但持卡人胡先生收到了邮件。 据悉,银行卡用澳门珠宝刷卡花了38万元,几小时后被珠海某交易装置取走9800元。 39万多元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最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持卡人和银行有过错为由,责令被告银行赔偿胡先生损失194740.95元和利息损失。
●南方日报记者郑平通讯员李世寅金锋华
原告
卡不离身被盗38万元
2008年7月7日,胡先生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开立了银行理财卡(借记卡),开通了“银信通”功能。 年4月至年7月,胡先生授权陈某、陈某持该银行卡到某银行办理支付和转账业务。
年7月22日22时左右,胡先生外出回家后,手机短信显示,当晚20时57分,该银行卡在澳门刷卡人民币381591.5元,当天23时41分至44分,共提取珠海现金4次,共计9800元。
据胡先生介绍,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后立即报警,向银行申请挂失,被提取的现金是在自己报警挂失期间发生的。
事件发生后,胡先生去银行打印交易明细,要求赔偿损失,但银行没有付款。 胡先生认为,被告作为商业银行,有保障顾客资金安全的义务,被告因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原告的银行卡被盗,被兑现。 法院责令银行赔偿391481.9元和利息损失。
银行
持卡人没有妥善保护个人新闻
被告某银行主张,银行卡被盗刷与刑事犯罪有关,损失由犯罪行为引起,原告必须向罪犯追讨。 另外,根据《银行借记卡章程》等相关规定,密码交易视为本人行为,本案所有交易均输入正确密码完成。 这是因为无论犯罪者是否采用假卡,发生的结果都必须由原告自行承担。
银行认为,胡先生多次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第三方进行转账、取款业务,银行卡的新闻和密码为许多人所知。 原告不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对银行卡新闻和密码的泄露承担全部责任。
更重要的是,银行认为胡先生开通了“银信通”服务,但胡先生通过邮件得知银行卡在澳门被盗后,没有立即采取丢失措施,因此在珠海获得了9886.4元。 银行不应对损失扩大9886.4元承担任何责任。
经法院确认,古镇警方提供的报案证明,胡先生于年7月23日0时报案,银行卡交易记录资料显示原告于年7月23日办理挂失,犯罪分子办理的查询、刷卡、领取现金均发生在胡先生报案之前。
法院
持卡人银行
各负一半责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开设了借记卡,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 本案中的费用和现金取现不是胡先生本人,也不是他授权的邵某章持有银行卡,而是邵某章采用的“克隆卡”进行的。 银行作为发卡银行,未能准确识别真卡和假卡,受到非法复制银行卡的费用交易,未能从原告账户领取相应款项,被告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持卡人对密码是如何泄露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胡先生应承担无法证明银行卡密码是如何被他人知道的、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 由于原告多次将银行卡交给第三方录用,法院认定原告没有履行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密码被他人知道,自身损失也有过错。 此外,银行卡已开通短信服务,但原告在获取该卡的查询新闻时未能及时发现。 发现后,没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因此没有扩大损失。 因此,原告如果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盗、追回,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银行和持卡人疏忽了自己的责任,法院认为双方对造成的391481.9元的损失分别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判决某银行向原告胡某峰赔偿存款损失195740.95元和利息。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但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盗窃犯被判7年徒刑
■链接
胡先生向中山市古镇警方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法院审理,被告邵某章非法获得胡先生银行卡复制卡后,于年7月22日下午6时采用个人普通护照从珠海市拱北口岸出境至澳门特别行政区,于当天20时29分持上述复制卡到“香港银通”交易装置余额(扣除查询费4元, 20时57分,澳门广州街珠宝行采用该银行卡通过虚构交易的方法套现港币450000元(元)。 当晚11时许,邵某章从拱北口岸入境后,于11时41分至44分,又将银行卡复制到珠海市粤海中路某银行珠海分行凉粉桥交易装置,共4次取款人民币9800元(扣除手续费人民币86.4元)。
年2月7日,邵某章被公安机关逮捕,赃物未能归还。 年9月11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邵某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标题:“男子银行卡遭复制盗刷38万 法院判银行承担一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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