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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广东怀集的一名男子拿着扁担追警察被枪杀。 警方表示,当时,副所长冼在狭窄的小巷里躲躲闪闪地撤退,发出警告也未能奏效。 董某抡起扁担再次袭击时,冼副所长再次口头警告无效后,鸣枪警告,但董某疯狂追击,冼副所长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被迫依法自卫,董某受伤,当地 ( 4月25日中国信息网)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显然警察也是人,有正当的防卫权。 问题是,警察射杀“扁担袭击者”,不是正当防卫吗? 你防卫过吗?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业余时间卸下枪的警察,其正当防卫权和普通人没有什么不同。 但是,警察是负有特殊责任的人,持枪执法时,警察的正当防卫权应该受到限制,理由如下。
小心地打第1:1枪。 大多数情况下,持枪警察是强势的一方,执法警察需要小心地开第一枪。 能用和平谈判方法或徒手格斗方法对付的东西是坚决不允许开枪的。 国际争端,我们开第一枪,同胞之争,更不要开第一枪。 如果允许警察随意开枪,子弹是无形的,所有身体的生命权随时都有可能被侵犯或剥夺。
将其提高2:1厘米。 人命关天,只有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才能判处他人死刑。 就算开枪,警察也不能随便夺走别人的生命。 只要把枪口抬高1厘米,解开违法者的要害,让对方失去攻击能力和侵犯行为就行了。 如果允许警察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那么菅人命草的现象就会大幅增加,这绝不是社会的幸事。
其三:提高基本功。 警察不是吃饭,而是练习射击,捕捉格斗,比如空手抢白刃应该是常规训练之一。 例如,对着拿着扁担的男人,应该没有必要开枪。 即使开枪,也只能向不是要害的部位开枪。 如果不定期严格审查警察的基本工作,警察自己也很难保护,会伤人,误国误民。
警察执法工作受到自卫启典的侵害,但是警察执行枪支的规定不能再模糊了。 因为警察和普通人不一样,必须对警察的开枪行为做出仔细详细的规定。 这是对人性的普遍尊重,这是警察的负责要求,是文明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经验的基本要求,这是生命高于一切天然要求,我们必须尽快确定,制定严格的警察执法规定。
(责任:李晁)
标题:“警察执法的开枪权力必需确定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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