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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记者刘红霞)海关总署5日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进一步确定海南自贸港交通组织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监管办法。
根据当天公布的《海南自贸港交通组织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岛封闭运行前,在海南自贸港登记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公司(航空公司必须以海南自贸港为主要运营基地),
方法指出,零关税交通工具和游艇仅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司运营,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监督年限为船舶(包括游艇)和飞机8年,车辆6年。
根据 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公司必须在每年6月30日(含当天)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聘用情况的报告。
办法确定公司不得用零关税交通工具和游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者其他组织进行贷款抵押。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申请零关税交通工具以及游艇转让、贷款抵押申请等手续的,主管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根据 办法,公司违反相关规定,为他移动零关税的交通工具和游艇的,应当按规定增加相关进口税费。 补税的完税价格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和游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需要补税的时间和监管年限的比例换算。
海关总署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快讯】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如何落地?海关总署发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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