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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是旅行的旺季。 外出旅行是为了休闲,但意想不到的灾难增加了旅行者的烦恼。 上周,在老挝和泰国的清迈发生了载有中国游客的旅游巴士交通事故,造成了死伤。 频繁的旅行事故让旅行中和计划旅行的人们有点担心。 那么,谁应该对旅行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负责呢?

【快讯】旅游中的意外伤害该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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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是保障旅游者安全的责任主体

安全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是旅行社开展旅游活动的前提条件。 但是,旅游环境存在不稳定性,自然灾害、社会治安、社会环境等不可控因素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旅行社疏于安检,不知不觉中发生旅行事故的概率就会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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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者通常会接触两种类型的旅行社。 一种是集团公司,另一种是土地接续公司。 集团公司是指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地社是指受集团公司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另外,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是履行辅助者,是指与旅行社有合同关系,协助履行打包价的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与地接社相比,履行辅助者提供的服务的复印件更单一,只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之一。 集团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旅游者可以要求集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由于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不是旅行合同的签订主体,旅行者无权要求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承担合同义务。 但是,集团公司、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必须承担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中最重要的是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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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酒店、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游法规定,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员原因违约的,由集团公司承担责任。 集团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继公司、履行补助者追偿。 因地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集团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继公司、履行补助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饮食、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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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首要包括安全提示、风险防范、危险阻止、安全救助等。 例如,旅行者乘车时,旅行社工作人员要提醒他们正确放置行李,必须系好安全带的旅行者在意外受伤后,必须立即救助。 如果旅行社没有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旅行者可以据此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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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在前述的旅游巴士事故之前,遭受人身伤害的旅游者以旅游合同纠纷为共同被告,要求起诉集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以侵权责任纠纷为共同被告,以集团公司、地继公司、辅助者(即巴士运营者)为共同被告,

二级方程式

旅行者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旅游者在途中发生人身事故,他们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履行旅行社和辅助人员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可能会减轻或免除。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 个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不能使用、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一般被认为包括战争、自然灾害、罢工、暴动、政府行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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