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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赣州市胡健勇案作出一审判决。 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都县委书记等期间,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在法院审理中,从2004年开始到2004年,胡健勇担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知事、定南县委书记、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从其职权、 单独或与妻子、原司机等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产的,共计650.088万元,美元4.1万元,港币28.2万元,新加坡货币4000元,欧元5000元。

2008年至2007年,胡健勇担任定南县委书记,在担任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发票,采取不可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19万余元。 此外,1992年3月,胡健勇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差额706万余元的财产无法证明来源,差额尤为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事件后,办事机构共追缴胡健勇赃物1713.864252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胡健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江西于都原县委书记胡健勇巨额受贿被判无期徒刑(”

胡健勇简历

胡健勇,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江西分宜县人,中国共产党员,1987年10月参加职工。 历任新余市委办公室副主任、省委农工部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委副书记、县长、定南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都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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