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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3月5日表示,鉴于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第11轮谈判于去年1月15日结束,中美双方正式开始文案谈判,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 随着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的积极进展,修改三资司法已迫在眉睫。 ”。 全国政协委员、段和段律师段祺华日前在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三资公司法的编纂和外国投资法的制定,以及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设,都是为了适应高速发展的国际投资新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段祺华。 (资料图)
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计划,将立法项目分为三类,第二类是抓紧就业、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其中有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外资公司法和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并制定了《三资公司法》
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段祺华认为,三资公司法的编纂要点不仅要符合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中已经商定的外商投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还必须确定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据统计,截至2009年9月底,美国在华投资项目累计超过63000家,实际投入726亿美元,是中国最大的投资来源国,但在美国3.9万亿美元的外资存量中,中国企业的投资占美国吸收外资总额的0.5 % -。
“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对外资的合理态度,另一方面,随着外资准入的第一扇门逐渐打开,国家安全审查将成为外资准入的第二扇门。 ”段祺华向中国经济网记者介绍,该部门的设立将比较有效地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中国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公共利益有关的重要部门和产业,保护中国的产业和国家安全。
国务院于年2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国内公司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但该《通知》发布后执行力度不够,关于如何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细则尚未出台。 对此,结合三资公司法的编撰问题,段祺华提出了4点建议。
第一,三资公司法合一,改为外国投资法。 三资公司法进行编纂是为了处理与企业法的矛盾。 段祺华认为,如果中国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意味着企业法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公司。 但是,基于我国的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事实上我们不能完全同等对待外资公司和内资公司。
第二,在外资准入审查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将国家安全审查作为重要部分规定在外国投资法中。 “借鉴加拿大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在外资准入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弥补了准入审查功能的缺失,保证了两者审查制度较为有效的联系。 ”段祺华说。 而且,投资准入必须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外商投资申报,提交法律规定的全面新闻即可,第一适合在中国开办新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适用第二种情况,特别是收购外商投资的某些特殊领域、现有公司或外商收购现有中国公司控制权时出现法律规定需要审查的情况,此时外商投资除申报外,还进行准入审查。 对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的限制也集中在第二类需要审查的投资上。
第三,建立常设的安全审查机制,加强其可操作性。 制定外国投资法的实施细则,建立常设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作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专门部门,与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 cfius )等发达国家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的功能对等。
第四,以《通知》文案为基准,列举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等需要具体审查的领域,如通信领域、民用飞行领域等,尽量扩大审查范围,规定可以积极依据职权进行审查的情况。
委员小资料:
段祺华,私人律师事务所第一人。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创始人,中国律师( 1986年获得律师执业证)美国华盛顿州律师协会首任外国法律顾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越来越多的报道参见中国经济网的“改革——全国两会的主题”
(责任:秦静)
标题:“段祺华委员:尽快撰改三资公司法 制定统一外国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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