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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确定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的具体执行细则。 指出《监管办法》作为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为政策落地提供有力保障,在规范中促进领域高速发展,推进海南国际旅游资费中心建设。

【快讯】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细则确定

此前的6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离岛免税购物限额每年放宽至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公告》。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限额由每年人均3万元提高到10万元,离岛免税商品品种从38种增加到45种,取消了单品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 公告还将加强案件中的事后监管,确定参与倒卖走私的个人公司离岛免税店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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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此次发布的《监管办法》确定销售免税商品、提交免税商品、违反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其中,免税品销售监管规定,《监管办法》规定,离岛免税店必须按照离岛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品种、数量、金额等严格销售免税品。 超过年免税购物限额、限量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入境物品进口税。 海关计税时,旅客超过或超过全年免税购物限额购买的商品,适用离岛免税店商品零售价格相应的税率。

【快讯】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细则确定

在从监管上调免税品方面,《监管办法》规定,离岛免税店应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对离岛旅客应当提取的免税品进行封顶,并提前运到提货点。 孤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变更航班(火车、航空信),变更的航班(火车、航空信)时间在原离岛日起30天以内的,免税店可以办理相应的延期提货手续。 逾期的话,免税店必须办理退货手续。 离岛旅客提货后退货的,离岛免税店应当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 退货需要退税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离岛旅客或离岛免税店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批准后,填写退税证明,报送原纳税人到指定银行(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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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责任方面,《监管办法》规定,离岛免税店向不属于规定范围的对象销售免税品,在海关未批准的区域销售免税品等五种情况之一的,海关可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个公历年度被海关警告三次以上的,海关可以暂停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取消离岛免税店的登记。 此外,离岛免税店必须根据进口货物增加相应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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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监管办法》规范离岛旅客的购物行为,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海关作出解决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关 (二)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商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旅行证件,采用不符合规定的身份证件或者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孤岛新闻的(三)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 (记者王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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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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