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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拟禁止在故宫周边设立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推广品设施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集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介绍,《条例(草案)》规范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推广品的管理,在长安街沿线及其部分延长线道路两侧100米的范围内,在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的建筑控制地带等9个区域设立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等必须符合城市地区的功能和外观,违法设置有可能天天受到处罚。
此次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新确定了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和建筑物内的透明广告、街道橱窗广告、新闻屏幕等在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新闻的设施也纳入了管理范围 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推广品,必须适合城市区域的功能和外观,与街区的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的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条例(草案)》还确定了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9种区域和13种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况。 天安门广场和广场东、西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中南海办公区和故宫周边。 长安街沿线及其部分延长线(即东起国贸桥西至新兴桥)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河道、湖泊、湿地、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学校、幼儿园、医院、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控制地带等区域,设有商业室外, 但是,在本市举办重大活动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在禁止设置区域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活动结束后立即撤出。
另外,夜间强光给人民带来困扰的状况今后会得到改善吧。 《条例(草案)》规定,建筑物、室外场所、公共用地具有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显示装置等的发光和动态效果,用于发布商业或公益推广的设施具有亮度控制装置,亮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要求, 此外,不得开车向道路行驶,影响交通标志的识别,不得因光照扰民、噪音扰民,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否则,如设施所在地所示,由乡镇立即下令修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明确了对违法设立者按日处罚,追究利益相关公司的责任,强制执法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加大处罚力度的制度。 例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如设施所在地,乡镇责令限期拆除,自责令限期拆除之日起至设施拆除之日止,每天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安装人承担。 不支付费用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大型或10米以上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未按期安检的,也可以按照设施所在地,由乡镇限期修改,逾期不修改的,处以5000元罚款。 (记者王斌)
:郭成
标题:【快讯】故宫周边拟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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