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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投资基金新闻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新闻披露义务人的基金新闻披露行为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保荐人等基金新闻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披露基金新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复印件无虚假、重大误解和重大遗漏,所披露基金新闻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应当公开的基金新闻包括: (一)募集证书(二)上市公告书(三)定期报告(四)临时报告(五)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应当公开的其他新闻 第五条基金新闻公开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若干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门机构进行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相关专门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出具的文件复印件无虚假、重大误解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发布基金新闻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公开披露基金新闻不得刊登任何个人、机构或者公司的庆祝性、恭维性或者推荐性题字、用语和任何广告、推广性用语 第八条发布基金新闻,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对基金业绩进行预测(二)保证利润、分担损失或者约定最低利润(三)通过促销方法,鼓励投资者购买基金,造福同行(四) 第九条募集证书基金发放前,发行协调员应当协助基金发起人根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标准第3号《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证书复印件和样式》制作和公告募集证书 发行协调员还需要就基金发行的具体事宜制作发行公告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上市公告书(一)封闭式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制作基金上市公告书,并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一个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基金上市公告书复印件和格式应当符合本指引《上市公告书复印件和格式》的规定 公告书中记载财务会计资料的,其报告期结束日不得超过上市交易日起30日 第十一条定期报告(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开证明(适用于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各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刊登,一式五份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的年度报告的样式和复印件必须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复印件和样式”的规定。 其中,财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三)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各财政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天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5份; 中期报告的复印件和样式必须符合本指南《中期报告复印件和样式》的规定 (4)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发布一次,应当披露基金组合分类比例和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位的股票详细情况 公告应当在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制作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讨论公告,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副本和样式应当符合本指引《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副本和样式》的规定 (五)封闭式基金的净资产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各公告截止日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持有的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天的平均价格计算 (六)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经理应当每6个月结束后的30天内制作并公告一次公开证明 公开证明书的公告截止日期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天 (7)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无需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临时报告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有关新闻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制作临时报告,经上市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严重的是指可能严重影响基金所有者的权益以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一)包括基金所有者大会决议在内(二)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的变更(三)基金经理董事长、总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的变更(四) 基金经理董事一年内变更50%以上(五)基金经理或基金管理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30%以上(六)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将受到重大处罚(七)重大诉讼、仲裁相关事项(八)基金提前终止(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明确公告和证明(一)任何公共传播媒介出现或者市场上传递的信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新闻披露义务人在获悉后,应立即公开明确该信息,并及时与中国证监会通报有关情况。 (二)有关基金新闻发布后,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基金新闻披露义务人进一步公开证明公告复印件 第十四条新闻事务管理(一)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专家负责新闻管理事务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复核基金托管人编制的定期报告的有关文件,并就此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除应当按照本指引的各项规定公布新闻外,还应当遵守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闻披露的规定 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发生冲突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办理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披露新闻,所选报纸不得在一个基金财政年度内更换 (五)基金管理人除向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披露新闻外,必要时还可以向其他报纸披露新闻,但必须保证: 1、指定报纸不晚于非指定报纸的披露新闻。 2、在不同的报纸上公开同一条新闻的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向信息媒体披露基金相关新闻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编制完毕后,应放在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相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阅览。 (八)上半年设立的基金,可以不制作其中期报告的下半年设立的基金,自其设立之日起至年终未满两个月的,自其年度报告可以不制作之日起至季度末未满两个月的基金,不可以制作本投资组合公告 本项所称设立日,是指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募集法定份额之日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范的个人和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依照本规定处罚 (一)新闻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单办或者并处从事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基金相关工作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复印件或者严重遗漏的,根据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对前款所述行为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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